苗栗縣立啟新國民中學飲用水管理維護實施計畫
一、主旨:落實飲用水維檢制度,維護飲用水良好品質。加強飲用水管理維護,確保飲用水使用安全。
二、依據:本校總務處工作計畫。
三、實施辦法:各項用水設施之管理維護列入總務處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行事曆切實辦理。
四、管理及維護事項內容:
工 作 項 目 |
負 責 單 位 |
備 註 |
定期維護 |
由總務處辦理委託程序 |
委託賀苗企業有限公司維護 |
檢測水質 |
委託經中央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 |
委託大杰環境科技公司檢測 |
公佈水質狀況 |
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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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飲用水維護紀錄 |
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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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清洗水塔 |
總務處 |
不定期清洗水塔 |
飲水機清潔之宣導 |
教導處、健康中心 |
每學期開學後宣導 |
飲水機外表清潔 |
總務處 |
每日至少一次 |
五、飲水機正確使用方法宣導:
(1)飲水機只供飲用,不可作其他用途,如洗手、洗臉、漱口、洗茶杯等。
(2)飲用時嘴部不可接觸到噴水頭。
(3)茶葉食渣等不可棄置於飲水台上,應倒入垃圾桶。
六、水質管理:
1. 學校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應依定定期檢驗水質狀況並公 布之。
2. 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採樣檢測,水質檢驗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3. 檢驗期程: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
4. 檢驗數量:依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每次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
七、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暫停使用>
3.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合格後使得恢復供水)
4. 自行定檢驗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完成改善後,始得再供飲用。
八、預期效益:確保學校飲用水水源水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九、經費來源: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為提高飲用水管理效率,本計劃得不定期提經校務會議討論修改本辦法。
十一、本計劃經校務會議討論,呈校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