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同光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要點
2007.09.05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苗栗縣同光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委員會實施要點
一、苗栗縣同光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引導本校學生正常發展身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培養優良品德,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及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為審議與調查處理學生之重大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其成員應包含下列人員:
(一)行政人員代表:3人,由教導主任(兼任主任委員)、訓導組長(兼承辦秘書)、教務組長。
(二)教師代表:3人,票選產生。
(三)家長會代表:1人,由本校家長委員會遴選或遴派。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設置要點另定之。
三、本會審議與調查處理學生之重大獎懲事項時,應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不得為違反相關法令規章之決議。
(二)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不得針對學生髮式作規範,亦不得據以懲處學生。
(三)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不得使學生受到體罰、羞辱等造成身心傷害之懲處。
(四)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五)兼顧學生隱私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六)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七)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八)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及必要。
(九)不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十)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引導學生身心健全發展,多獎勵少懲罰。
四、學生之獎勵與輔導應審酌一切情況,注意下列事項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家庭因素。
(六)動機與目的。
(七)態度與方法。
(八)行為影響。
(九)平日表現。
(十)行為之次數。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十二)其他與受獎懲行為有關之因素。
五、學生之獎勵如下:
(一)口頭嘉勉。
(二)榮譽獎卡。
(三)獎狀。
(四)獎品(或獎金)。
(五)公布或報導優良事蹟。
(六)其他獎勵。
前項獎勵得配合本校榮譽制度辦法為之。
六、學生之懲罰如下:
(一)口頭勸導訓誡。
(二)增加適量作業。
(三)口頭或書面道歉。
(四)扣減學生日常行為表現成績(不得扣減學科成績)。
(五)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
七、本會會議之召開,由教導主任召集之。委員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會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附錄一)
九、本會決議第六點第五款,以其他適當輔導措施及特別處置前,應給予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機會。
十、本會為獎懲之決議,應做成決定書(附錄二),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報校長核定後,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措施。
前項決議,校長認為不當者,得退回重新審議;如仍維持原決議,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變更之。
十一、受獎懲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對於所受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害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於接獲獎懲決定書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貳、苗栗縣同光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苗栗縣同光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本校學生獎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設置本會,為使本會運作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學生一般獎懲事件,由級任老師及任課老師處理。
(二)學生其他獎勵事件,應提本會討論議決。
(三)學生特殊懲罰事件需予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者,應提本會討論議決。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校教導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3人,含教導主任(兼任主任委員)、訓導組長(兼承辦秘書)、教務組長。
(二)教師代表:3人,票選產生。
(三)家長會代表:1人,由本校家長委員會遴選或遴派。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係兼任,均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應補行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本會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附錄一)
六、本校學生遇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第二、三項之重大獎懲事件之事實者,應由級任教師、任課教師或其他相關人員填具「苗栗縣同光國小學生重大獎懲案件簽報單」(附錄三),送交訓導組並於一週內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件。
七、學校於對學生作成獎懲決議前,應給予受獎懲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視處理需要,邀請當事人、家長、學校相關人員、教師會代表列席。
八、本會處理學生獎懲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度傷害。
九、本會為獎懲之決議,應完成決議書(附錄四),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報校長核定後,做成決定書(附錄二),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措施。
前項決議,校長認為不當者,得退回重新審議;如仍維持原決議,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變更之。
十、本要點組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
附件一: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第 33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 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附件二:
同光國小學生獎勵輔導委員會名單
擔任職務 |
姓 名 |
職稱 |
聯絡電話 |
主委兼 召集人 |
羅淑瑩 |
教導主任 |
450738 |
承辦秘書 |
李林美 |
訓導組長 |
450738 |
委員 |
王國強 |
家長委員 |
450097 |
委員 |
余碧霞 |
教務組長 |
450738 |
委員 |
李國銘 |
教師 |
450738 |
委員 |
陳淑倩 |
教師 |
450738 |
委員 |
謝桂然 |
教師 |
450738 |
附件三:
苗栗縣同光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決定書 第一聯:訓導組存查 | |||
學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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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班級 |
年 班 |
獎懲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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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簽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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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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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日期 |
年 月 日 |
獎懲依據 或理由 |
一、依據:苗栗縣同光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要點第 點第 款。 苗栗縣同光國小學生獎勵輔導委員會 啟 | ||
備註: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對於所受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害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於接獲獎懲決定書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
附件四:
苗栗縣同光國民小學學生重大獎懲事件簽報單
年 月 日
學生姓名 |
|
性別 |
□男 □女 |
班級 |
年 班 | ||||
簽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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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 ||||||
簽報事由 |
| ||||||||
事實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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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核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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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
|
承辦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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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苗栗縣同光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決議書 | |||
學生姓名 |
|
就讀班級 |
年 班 |
獎懲事實 |
|
獎懲簽報人 |
|
獎懲結果 |
|
決議日期 |
年 月 日 |
獎懲依據 或理由 |
一、依據:苗栗縣同光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要點第 點第 款。 | ||
獎勵輔導 委員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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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核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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