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教育部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參字第 0920104837A 號令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辦理。
貳、目標:
1、 加強維護學生在校內活動之安全,避免傷害事故發生。
2、 培養師生妥善處理意外傷害及急病事件的能力,做到「應變制變 」、「防患未然」之要求,以期危害減至最輕,確保健康。
参、處理辦法:
一、本校學生意外傷害或疾病時應:
- 在上課時間,由任課老師或經任課老師指派學生陪同,立即將患者送健康中心,有必要時(如骨折),請護理人員到現場急救。
- 非上課時間,由各班老師、值週老師、組長,發現之教職員工或在場學生立即將患者送到健康中心處理。
- 事故發生時,如遇護理人員不在(公差假)由職務代理人及老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維護其生命現象,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並立即送醫。
- 意外事件或疾病發生時,由導師或護理人員負責與傷患學生家長聯繫。
二、傷患外送時:
1.一般狀況:指普通外傷、扭傷……,導師先行通知家長,請家長帶回就醫。
2.特殊狀況:較大外傷、出血、骨折、疾病等有危害生命之虞者,由護理人員或其代理人做好必要之救護處理(如止血、固定包紮),導師則聯絡家長至醫院會合,或在學校等候,以便將傷患當面交還家長繼續照顧。
3.如遇護理人員不在時(公差假),處理及護送人員順序:職務代理人、訓導人員、導師。
三、傷患就醫急用經費,由總務處協助籌措,送醫經費的預支與歸還由經手人負責辦理。
四、學生急病或事故傷害送醫的選擇,原則上以尊重家長的決定,若聯絡不到家長,以就近醫療院所為原則。
五、送醫人員視同公差假,代課事宜由學校安排處理。
六、送醫之交通工具,如傷患人數多,即應聯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或由訓導主任調派本校同仁自用汽車支援。
七、學生因意外傷害或急病住院後,應將有關學生團體保險申請資料或辦法,向家長說明,以便配合儘速辦理申請手續,以維護學生權益。
八、一般狀況發生時,處理程序為:如(附件)
九、因意外傷害送醫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報備,其程序為:如(附件)
十、附上緊急醫療醫院通訊地址:
通霄光田醫院 通霄鎮中山路88號 037-759999
肆、學校健康中心現有之救護設備:
1、 一般急救箱
2、 攜帶式甦醒器組
3、 氧氣組(附流量表)
4、 固定器具(頸圈)
5、 頭部固定器
6、 繃帶、三角巾
7、 運送器具(長背板)
8、 專用電話:752008#17
伍、救命術訓練 :
1、 護理人員100年8月已接受EMT40小時急救研習,並取得合格證書。
2、 101年7月EMT複訊並取得證書
陸、本辦法提經單位主管會報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