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60095177號
一、依據106年4月7日苗栗縣虞犯少年學校處理草案會議修訂辦理。
二、為保障本縣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並使少年能在教育及家庭環境中穩定學習,特訂定本流程供各校參用(如附件)。
三、請貴校移請少年法庭處理前務必審慎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觀察:確認學生是否符合虞犯少年的條件。
(二)輔導:施予多次的輔導措施仍無效果。
(三)評估:召開會議再行評估,且依少年的性格及環境仍有觸犯法律之虞。
(四)移請:檢送該學生資料,並副知教育處。
苗栗縣虞犯少年學校處理流程
壹、目的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並使少年能在教育及家庭環境中穩定學習,特
訂定本流程。
貳、依據
一、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
參、虞犯少年的定義
一、所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二、所謂少年虞犯係指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其所處環境而有觸犯
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參加不良組織者。
(四)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五)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註1。
(六)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肆、虞犯少年學校之處理流程
一、觀察與輔導:
由各校針對符合虞犯少年條件的學生進行:
(1)個案研討,擬訂輔導措施(三級輔導、特教資源、社會處)。
(2)施予該學生實質、多方案的具體輔導措施,並將其輔導情形記錄建檔。
(3)追蹤觀察其輔導成效。
二、追蹤評估:
已施予多次的輔導措施,仍無效果,且依少年的性格及環境仍有觸犯法律之虞,學校再行評估是否移請少年隊或少年法庭處理。
三、移請少年法庭:
移請少年法庭應檢送該學生之下列資料,並副知教育處。
(1) 苗栗縣虞犯少年移請少年法庭處理填報單(如附件一)
(2) 個案研討紀錄
(3) 輔導情形紀錄(■學生綜合資料AB表、■學習紀錄、■缺曠課紀錄)
(□毒品篩檢複驗陽性確定單、□複驗代號與姓名對照表-註2)
四、虞犯少年回校之輔導:
經少年法庭保護處理後而回校之虞犯學生,學校應積極輔導,並與法庭少年保護官保持密切連繫,協助該生適應回歸學校及家庭。
註1:包含K他命毒品。
註2: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且試劑篩檢複驗呈陽性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