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 教育部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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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52分鐘,就有一名孩子身心受創!
每8天,就有一名不幸的孩子失去生命![1]
世上有許多事可以等待
但孩子是不能等的
他的骨在長,他的血在生
他的意識在形成
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
他的名字是「今天」
智利詩人Gabriela Mistral
因為您的通報,「今天」就有27名孩子可以得到及時的保護,讓他/她平安地長大。
兒童及少年保護Q&A
一、 為什麼教育人員是兒少保護網絡的一員?
在兒童、少年成長階段,家庭及學校是其社會化時間最長的學習場域,因此父母與師長是兒童、少年關係最密切的成員。從各縣市執行兒少保護概況的統計數據觀之,身體虐待、精神虐待與疏忽是兒童、少年最常面臨需要公權力介入處遇的類型,而對其暴力相向、漠視疏忽等行為的加害者近八成卻是(養)父母(內政部統計資訊服務網)[2],在兒童、少年自行處理能力、資源可近性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師長可說是主動發現、協助他們的重要他人,也是保護網絡中的重要成員。
有鑑於此,關於兒少保護的法令,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皆賦予老師「責任通報」的義務。由於兒童少年遭受虐待的事件難以發掘,學校教職員和兒童少年的接觸機會相當多,若知悉有可疑受虐個案,據有責任通報之義務。因此教師須具備辨識兒童少年的意外事故或是身體上的傷害與疾病、學生行為指標及家庭環境之辨識能力,以利於知悉時限內通報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以即時維護學生之人身安全。
其次,近年保護概念從殘補式的事後補救轉換為防患未然的思維,兒少保護範圍擴及高風險家庭,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執、互毆、揚言報復、無婚姻關係且頻換同居人、兒童乏人照顧、疏忽、家中成人罹患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等,因此,若每位教師均能細心觀察、關心、瞭解、發現與通報,可以提早發現兒少的生存困境,使公權力及早協助進而免除不幸事件發生,使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在安全、健全的環境中成長。
二、 目前兒少保護領域有什麼法律規定?
當老師發現學生需要公權力協助時,以下是可以援用的保護法令: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促進18歲以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增進其福利所頒布之通則性法律,對於各項保護措施、各該主管機關權責皆有明確性範定,若你/妳發現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成長事宜,請參閱相關條文並通報之。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制訂之法律,適用於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時。家庭成員定義依法分為四類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此外,為即時規制加害人及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依法聲請保護令,提供更完善之保護。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法所謂性侵害犯罪是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此外,為避免對被害人二次傷害,詳列其權益維護事項,如診療、驗傷、採證、製作筆錄、出庭隔離、法律服務、諮商輔導等。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規定,除配偶間強制性交、未滿18歲者對16歲以下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是告訴乃論者外,本章均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經檢察官、司法警察知悉後,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
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行為,制訂此特別法以規範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為性交易的事件。近年因社會風氣開放,網路普及,使得兒少可以透過聊天室、留言版、即時通訊等方式自行達成性的交易。政府基於保護立場視其需要,提供相關之保護、協助、安置與輔導之措施。
5. 少年事件處理法: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青少年正值易受同儕影響的青春期,為協助改正偏差行為,對於有犯刑罰行為或之虞的少年/女,少年法院可為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裁定。
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該法第七章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障者結婚、或其他犯罪或不正當行為。
7.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近年來發生多起因父母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間接導致兒少不幸事件。經查,此類案件幾乎未經113保護專線通報,使得政府開始正視主動預防方案的重要性。因此,若學生家庭比較複雜,老師可以透過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的篩檢,決定是否有轉介社政單位進行預防處遇的必要。
本「兒童及少年保護Q&A」手冊,是由學校教育人員針對兒童及少年保護處理之疑惑編列而成,其向度含:辨識/受案指標、通報流程、調查程序、安置措施、資源聯繫及法規/罰則,教育人員亦可依據需求參閱相關資訊。
貳、 兒童及少年保護Q&A
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神、法令規定有初步認知後,讓我們透過「問與答」的方式,一起瞭解實務運作的流程吧!
一、 辨識指標─我如何判斷學生可能需要公權力介入的保護?
兒童、少年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從事性交易等行為當然為應受保護類型,然而為維護其身心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規定兒童、少年不得有吸煙、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飆車、遭受買賣、質押、遺棄、疏忽、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等迫害行為。廣義言之,任何不利於兒童、少年在安全、健全環境中成長的行為,均屬兒少保護工作的範疇。
學生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疏忽、遺棄等情形,可能因為害怕、自卑、羞愧、不知如何表達或無法判斷事情嚴重性等因素,而沒有主動向師長或同學提及的情形;相反的,學生若有偏差行為、從事性交易的狀況,自我揭露的可能性是較低的,也因此,教師需要具備高度的敏感度及對相關法令、資源的相關知能,才能即時辨識及發現。
然而,不論上述何種情境,對未滿18歲的兒童、少年,國家均立基於保護立場提供相關處遇。因此,以下介紹若干辨識指標,提供老師判斷的資訊。指標僅供初級辨識使用,不代表一定是身心受虐的小孩,仍
Q1:管教與家庭暴力的不同?
A:孩童出生後,家庭是他們學習各項規範、知識的社會化場所,在學習過程中,難免會犯錯,需要父母、家長的管教與指導。從Piaget的認知發展學習論觀點,父母的管教應順應子女的認知發展順序,有利於他們的發展及適應未來的社會。Gesell的發展成熟論認為父母在管教時,應尊重及瞭解生理上的成熟度及天生的個別差異,引導並提供適時的協助(謝智玲,2007)。因此管教不是一昧的糾正、上對下的灌輸、或是不打不成器的思維,而是配合孩童的認知發展、生理成熟階段,予以適切、適性的規範教育。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的暴力相向行為,有對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成員關係包括配偶/伴侶,包含已離婚的夫妻、同居人、同志伴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四親等[3]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自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而是公權力可以介入處置的領域。
Q3:身體暴力/虐待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在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而造成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身體上的傷痕、骨折、內傷或灼傷等傷害、身體器官功能受損,或是死亡;讓其處於可能發生前述傷害的環境中;過度或不符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可能情形如下:
皮膚傷害―瘀/挫傷
1. 發生於有皮下脂肪保護之處,如面頰、腹部、腰側面、臀部和大腿。
2. 傷痕形狀為有器物形狀的傷害,如棍打、繩鞭的標記、掌/指印。
皮膚傷害―燒燙傷
1. 常見於生殖器、臀部及雙側手腳。
2. 虐待性燒燙傷與周圍健康組織間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界線,與一般意外造成有漸進過渡區域的形狀不同,如臀部、會陰處的「甜甜圈的洞」、「斑馬紋」、四肢處的「手套形」、「長襪形」、香菸造成圓形一致的深度燒傷、或特殊形狀的烙印燒傷,如電熨斗或電捲棒。
皮膚傷害―咬傷
1. 傷痕形狀有短列齒痕、橢圓形齒痕。
2. 若上犬齒留下的齒痕間距大於
顏面傷害
1. 眼睛—有貓熊眼、眼皮腫脹的情形。
2. 耳鼻喉—如耳朵軟骨的瘀/挫傷。提醒你/妳,耳鼻喉部位通常不會有意外撕裂傷。
3. 嘴唇—如上嘴唇繫帶撕裂傷。
4. 牙齒—若牙齒變色,表牙髓已經壞死,可能有舊創傷。
5. 頭髮—若長短參差不齊,可能是被施虐者拔頭髮所致。
頭部傷害―導致兒虐後遺症和死亡最常見的原因
頭部因有頭髮覆蓋,外傷不易顯現,可從其情緒、生理狀態判斷,如煩躁不安、嗜睡、嘔吐、痙攣、精神狀態改變或呼吸暫停。
Q4:精神虐待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本人或准許他人持續或嚴重對兒童少年排斥貶損、隔離、威脅、恐嚇、忽視或拒絕給予、誘導墮落的狀況、或持續對兒少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對待、或兒少目睹家庭暴力,使其心生恐懼、產生內在壓力,影響其身體發育,或不利於其行為或情緒發展。
類型:
1. 拒絕給予兒童少年所需要的關心或幫助。
2. 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兒童少年實施體罰或怒罵等不顧兒童少年顏面的行為。
3. 對兒童少年施加恐嚇的行為,如:將對其本人,或是他所喜愛的人或寵物不利等,使其心生害怕。
4. 禁止兒童少年參與正當的社交活動或與他人互動,而使兒童少年處於孤立的狀態。
5. 鼓勵兒童少年參與、使用,或未予禁止參與、使用一些偏差或犯罪行為。
6. 利用兒童少年,以滿足自己的需求或利益。
7. 拒絕或是忽略兒童少年心理上的需求。
情緒表徵
1. 心智、生理、或社會性發展遲緩。
2. 有偷竊、攻擊、逃學等反社會性行為。會打自己、割腕等自傷行為。
3. 凡事抱怨、極端被動或攻擊、過度要求、刻意吸引他人注意等行為。
4. 有吸吮、咬、搖晃等自我刺激行為。偷藏食物、狼吞虎嚥、吃調味料、吃垃圾桶的食物等。有遺屎遺尿的排便問題。
5. 不符年齡的成熟或幼稚的過份順應行為。黏人或不能忍受與父母分離、不安、重複問問題、不快樂、退縮等情緒行為。
Q5:疏忽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因無知、無意有意不加注意,本人或准許他人怠忽執行對於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應盡的職責,使兒童、青少年的健康或幸福受到傷害或威脅的一種不作為行為。
類型
1. 遺棄。
2. 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的教養。
3.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9.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炮、彈藥或其他危險物
10.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
11.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
12.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3.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身體指標
1. 經常的飢餓、外表髒亂不潔,有異味或穿著不合時令。
2. 經常出現疲倦、無精打采的模樣。疾病或傷口缺乏適當的照顧及處理。嚴重皮膚病而未就醫。
3. 體重過輕或營養不良。缺乏適當刺激造成的身心發展遲緩。
行為表徵
1. 乞討、藏匿或偷取食物。
2. 經常在外遊蕩、夜歸、離家出走。
3. 吸煙、飲酒、嚼檳榔、吸毒。偷竊、破壞毀損或傷害等。
4. 經常遲到、在課堂上打瞌睡、逃學、輟學。同儕關係不良,不喜社交且有退縮行為。抱怨無人照顧或關心。
Q6:性侵害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性侵害定義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是指犯「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進行性交、猥褻行為;利用患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的男女、或對未滿16歲的男女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者,加重處罰。兒童、少年若遭受強制性交、猥褻行為,可能會有以下行為表現:
身體指標
1. 長期肚子痛。遺屎遺尿。
2. 不能安眠、做惡夢。
3. 飲食習慣改變,如沒有食慾或暴飲暴食。
4. 抱怨身體不舒服或疼痛等。
行為表徵
1. 上課無法專心、精神恍惚、成績突然退步。
2. 不願意換衣服,幼童如廁時不願旁人協助。
3. 不願意參加體能活動。行為極端改變,如行為退化或攻擊性極高。
4. 對性有不尋常的興趣或知識。拒絕與人來往、不信任他人。
5. 害怕某人或抗拒與某人獨處。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6. 有自我毀傷的行為,如割手腕、自殺。
Q7:偏差行為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偏差行為係指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或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逃學逃家、參加不良組織、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吸食毒品等偏差行為,依其性格、環境,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常見類型與行為表徵
1. 偷竊—書包裡經常攜帶工具,如鐵絲、螺絲起子、刀剪等。
2. 恐嚇—突然變得有錢,但並不是家裡給予的、使用高級用
3. 吸毒或藥物濫用—輕易發怒、情緒化、學校成績突然變壞、遲到、打瞌睡、蹺課、體重減輕、目光呆滯、反應遲緩、無故發笑。
4. 群聚行為—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或參加不良組織等。
Q8:從事性交易或網路性交易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性交易為有對價之性交與猥褻行為,性交易之虞為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侍應的工作。因應社會環境變遷,網際網路發達,透過網路聊天室、即時通訊等介面(MSN、雅虎即時通)進行性交易行為亦為目前警方辦案的重點工作。
行為表徵
1. 有逃家、中輟情形。
2. 打扮過於成熟、暴露、或華麗。
3. 無法交代行蹤、無法交代金錢來源、帶有保險套或服用避孕藥、交往朋友不符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4. 出手過於闊綽、購買名牌用
二、 通報流程─我該如何通報?
發現疑似兒少虐待、性侵害、性交易等保護案件時,依法,教育人員具有職務上的義務與責任通報主管機關(社會處/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依據各類保護法令規定,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通報人的身份是保密的。
Q1:欲通報兒少保護案件時,主任或校長卻持反對意見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A:老師若與校方澄清、溝通無效後,建議老師可以個人名義通報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縣市政府社會處/局。若考慮以匿名方式通報,應具體敘明學生的基本資料、受暴或疏忽情形,避免社工員再行確認時,無法找到通報人的情形發生。
Q2:當學生告訴老師他/她受到家暴/性侵害/被疏忽等對待時,老師該如何處理?
A:學生不論是無意間透露或是直接告知老師他/她有需要公權力介入保護的情況時,應立即安排可保護個人隱私的空間深入瞭解。由於兒童、少年判斷事件本質的是與非、嚴重性、影響程度的能力相對不足,且加害者可能是熟悉的家人,因此在敘述或面對老師的詢問時,學生的心情可能是忐忑不安、充滿焦慮與擔心。
為了敞開兒童、少年的心房,詢問時首重給予他/她充分的安全感,藉由肯定的言語、鼓勵的態度,讓兒童、少年瞭解事件的發生不是他/她的錯、認同他/她說出來的勇敢。其次,老師可以試圖解釋相關法令的保護內容、可能的處理流程,增加學生的心理準備。並視加害人與學生的關係、學生家庭狀況,評估是否需要與學生家長討論,蒐集更多具體資訊。
Q3:當學生希望保密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A:老師與學生會談瞭解時,可以向學生討論他/她想保密的原因,是擔心政府無法協助?擔心和家人分開?或其他的擔憂。當老師瞭解緣由後,可以再跟學生進一步解釋法令的規定、可能的處理流程,討論可以因應的方法等。若討論後學生依舊強烈表達希望保密的意願時,老師應同理學生的心情,或許他/她還沒有準備好,並尊重學生的想法,但告訴他/她,您會隨時留意、關心,如果發生急迫的情況時,您仍會作適當的處理。
Q4:老師如何蒐集資訊?
A:為了蒐集更多具體的資訊,提升兒童少年陳述的可信度,提高通報表填寫的完整度,老師可以採用的方式為:
1. 需在可以保護隱私的空間進行詢問,避免讓兒少感到不自在或害怕。
2. 使用簡短、單純、一般性的問句,如「小明,你身上怎麼會有傷痕?是誰打你的?」,以減少兒少誤解語意的情況發生。
3. 若詢問的問題是關於兒少的被害事件,問題內容若能比較符合他們的知識與經驗,有助於提升陳述的正確性。
4. 面對猶豫不決的兒少時,除了盡量給予安全感外,千萬不要有施加壓力情形,如果學生顯得支支吾吾、面透難色,建議可以先讓學生離開,老師再與家長聯絡,有助於瞭解事件的樣貌。
Q5:要不要通報?
A: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教師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需國家保護的學生,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交由社政單位判斷是否開案或轉介相關單位協助。【可參考附錄,家暴、性侵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及相關聯絡方式】
Q6: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
A:通常來說,家庭暴力、疏忽或家庭內性侵害行為是持續、循環的,通報後,或許家長(加害人)會暴跳如雷,甚至有非理性行為出現,可是那是短暫的,畢竟通報後,保護機制啟動,加害人可能會面臨司法的刑罰、被害人會得到適當的協助,如庇護安置、法律協助、心理諮商等,是屬於治本的處理方式。
面臨家長可能會有的失控行為時,老師通報時,可以同時教導學生自保的方法,如不要用言語、行為激怒加害人;隨身攜帶哨子、手機等可以求救工具;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及腹部;遇有危急狀況,打110,或馬上離開現場,尋找鄰居、路人、親戚協助等。若學校評估可能有危急狀況發生,可於通報社政單位時特別說明,並與警政、鄰里等相關單位隨時保持聯繫。
Q7: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
A:面對家長的情緒,老師、校方除避免以言語、態度激化外,應以堅定的態度、語氣委婉的方式明確告知家庭暴力、疏忽、虐待等行為是法律明定禁止的,並表明通報的立場與責任。除了讓家長知道法律的規定,也可以使其瞭解政府可以協助解決家庭所遭遇的困境,讓家長不會片面的認為校方與公部門的行為是不友善的。
Q8:老師發現學生疑似從事性交易行為,但有考量證據不足,無法提交警方處理,老師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A:如果發現學生是「被迫、被害」從事性交易,縱使證據不足,也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如社會處/局、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如果發現學生疑似「自願」從事性交易,基於案件性質比較敏感,且需維護師生關係,需以更嚴謹態度處理。輔導重點建議先從學生的家庭關係瞭解,評估其家庭支持網絡是否可以告知家長注意其日常行為、交友對象、經濟狀況,並試圖與學生聊天,從言談中判斷從事的可能性,或與學校輔導室討論可能的處理情形。
由於性交易偵辦業務是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分局偵察隊負責,建議可以主動聯繫,詢問警察機關對該名學生狀況的處理建議。此外,亦可詢問中華民國終止童妓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基督教長老教會彩虹中心,或是郵寄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犯罪信箱(台北郵政80-23號信箱)。
Q9:通報時的注意事項為何?
A:由於通報後,社會工作者仍需訪視、評估,因此不論以電話、書面傳真、或e-mail等方式通報,資料盡可能完整,將節省社政單位再次查證的時間與人力,資料應包括兒少的基本資料(姓名、年齡、電話、地址等)、受傷情形、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
Q10:我要通報到哪個單位?
A:教育人員係屬責任通報人員,應於知悉24小時內傳真通報單至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若需回復處理情形可於通報單上勾選須回復。若有相關疑問諮詢,可以洽詢各地縣市政府社會處/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非上班時間可撥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諮詢。惟發生立即性危險時,請打110,由警察先行處理。
Q11:學校通報的權責工作為何?應完成哪些責任或負起哪些義務?
A:學校、教育人員在兒少保護網絡中的權責為:
1. 通報的責任─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76條第1項等相關責任通報之規定,發現任何疑似兒少保護的學生,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2. 通報的方式─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
3. 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義務─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項規定,通報後,為協助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教育人員負有配合主管機關並提供資料的義務。
Q12:通報後,主管機關會作什麼處理?
A:不論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報,主管機關(社會處/局、警察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並評估開案之後,會視受害人情況,給予協助安排驗傷、採證、製作筆錄、聲請保護令、庇護安置等措施。此類緊急處遇流程有社會工作者或警察陪同,讓被害人在人身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安心處理相關程序。
其次,針對兒少性交易案件,主管機關(社會處/局)會立即指派社會工作者陪同指認加害者、製作筆錄、24小時內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並於安置後72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後續處遇視法院裁定而定。
上述處置流程、進出場所(如社會局、警察局、庇護場所)、面對的人(如社會工作者、警察等),對兒童、少年都是陌生的,其心裡難免感到害怕與不安。老師與兒童、少年朝夕相處,若能陪同、鼓勵,或用他們可以理解的語言解釋可能會面對的情形,將降低兒童、少年的恐懼感,減少抗拒,有助於整體流程的進行。
Q13:通報後,為什麼主管機關沒有積極處理?
A:有時候,或許通報人會質疑為什麼已經通報了,可是並沒有看見主管機關有任何的作為,原因可能有:
1. 提供資料不清楚或錯誤,使得社會工作者找不到地址、疑似受虐的兒少。
2. 證據不足或處於法律規範模糊地帶,如身體僅有輕微傷痕,難以判斷是管教、疏忽或虐待造成。實務上,社會工作者需兼顧情、理、法三者,並尋求最適當處置。
3. 通報事項不符其服務範圍,如家中有精神疾病需強制就醫者,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衛生局。
因此,若發現通報之後,主管機關未有(積極)處理情形,建議可以主動打電話與縣市政府社會處/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絡,瞭解後續處理狀況,若該管機關確實有怠忽職守情事,可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應、申訴。
Q14:學校通報後,如何知悉或掌握個案後續處遇情形?如社政單位介入協助後,是否有相關聯繫管道可定期瞭解個案最新狀況?
A:通報後,如經主管機關判斷需開案處理時,會有主責社會工作者進行相關處遇、資源聯繫等事宜。若學校、老師欲瞭解該名兒童、少年的情形,可打電話至主管機關,表明身份,由主責社會工作者說明。惟因屬於保護性案件,有時社會工作者會基於保密立場,不方便透露細節,如安置地點,也需老師的體諒與包含。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規定,若兒童、少年已經安置,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之。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Q15:老師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扮演角色為何?
A:老師在處理學生的兒少保護案件中,可扮演:
1. 傾聽者:同理學生的感受,有耐心地聽學生敘述,釐清心中的疑問、安撫不安的情緒。
2. 通報者:蒐集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3. 協助者:在公權力介入處遇階段,老師可以協助安排主管機關訪視、提供相關背景資料等。
4. 支持者;通報後的處理流程,對學生而言應該是陌生的,老師除了事前的解釋、安撫外,在處理過程中也可以扮演支持的角色,如時常與學生聊天,抒發他/她的想法等。如果學生的情緒較不穩定,亦可以請輔導室協助,安排心理諮商等課程。
Q16:若班上同學已知某同學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老師要如何告訴班上同學並做好即時輔導?
A:為了避免學生被貼標籤、產生自卑心理,建議老師可以
1. 尊重該名學生想法,是否願意老師在班上討論,或是討論時,該名學生可以不在場等。
2. 讓班上同學瞭解每個家庭都有其獨特性、差異性,發生家庭暴力並不是該名學生的問題。
3. 解釋政府目前的法令、處理流程,藉由團體活動或其他方式,讓其他同學同理該名學生的感受與不安。
Q17:如果沒有通報,會受到何種處罰?
A: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4]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5]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3.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6]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Q18:校安通報之注意事項為何?
A:依本部
1. 知悉事件時間:於○年○月○日○時○分知悉。
2. 法定通報時間:於○年○月○日○時○分傳真通報。
3. 通報受理單位、傳真電話。(僅限: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規定,保護性個案應依法善盡保密之責;有關足以識別當事人身分之資訊應以代號(姓○○、__年○班)為之。
本部先前就責任通報之函件彙整表請參考附錄肆。
三、 調查程序─通報後,學生可能會遇到什麼情況?
一般而言,公權力介入保護性案件之後,法定程序有司法—「刑事偵察/訴訟」、「民事訴訟」與行政處分二類,分述如下:
(一)司法程序
Q1:兒少保護案件進入刑事偵察程序的要件為何?
A:依罪刑法定主義[7],犯刑法所規範之罪,才會進入刑事偵察程序,一般而言,兒少保護案件若有家庭暴力、傷害、強制性交(性侵害)、殺人等行為,則構成「家庭暴力罪[8]」、「傷害罪」、「強制性交罪」、「殺人罪」要件,惟重傷害、強制性交、殺人行為屬非告訴乃論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罪,由告訴人(通常為兒少家長、家屬)自知悉時六個月內提起。兒少福利法第70條第2項,亦賦予主管機關決定提出告訴與否的權力(稱為獨立告訴)。
Q2:兒少保護案件相關的民事訴訟為何?
A:兒少保護案件的民事訴訟有保護令聲請、安置(緊急、繼續、延長)聲請、停止親權、另行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監護人)等訴訟。
實務上,安置聲請、停止親權的聲請由主管機關行使;保護令聲請、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監護人)之訴訟由兒少的家長、家屬或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並可以協助相關法律諮詢、陪同出庭、律師費補助等。
Q3:什麼是保護令?
A:保護令概念源自國外,係由法院依據家庭暴力被害人聲請,核發一紙保護性裁定,概分有禁制令—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施以家庭暴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話、禁止查閱等行為;遷出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等特定場所特定距離;交付令—命加害人交付特定必需
Q4:如何聲請保護令?
A:保護令可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民眾可以透過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自行至管轄法院填寫保護令聲請書,保護令雖為被害人的保護機制,但相對也限縮加害人的自由權,故保護令的核發需由法院為之,有關三種保護令之聲請人及程序、核發程序、有效期間等規定敘明如下:
項 目 類 別 |
聲請人及程序 |
核發程序 |
有效期間 |
失效 | ||||
通常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
1. 需經審理程序。 2. 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意見。 |
一年以下,失效前,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以一次為限。 |
屆期自動失效。 | ||||
暫時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
得不經審理程序。 |
自核發時起至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 |
1.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聲請。 2. 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 | ||||
緊急 |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
1. 得不經審理程序。 2. 依聲請人陳述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核發。 |
Q6:保護令是否需要收費?
A:一般而言,透過法院解決人民之間的民事糾紛,稱為民事訴訟,需繳納裁判費,方能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具有使用者付費概念,以避免浪費訴訟資源。考量家暴受害人可能因經濟窘迫情況影響求助意願,於修法時改為免徵裁判費,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第10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因此目前聲請保護令是不需繳納費用的。
Q7:性侵害被害人會受到二次傷害嗎?如製作筆錄、出庭時是否需要一再重複敘述?
A:為避免社會工作者、警察、檢察官、法官、醫事人員等在協助程序中,重複詢(訊)問被害人事件發生過程,使其心理遭受二次創傷,內政部於94年時頒布「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未成年人、心智障礙者或其他申請適用該要點者,希望藉由視訊、錄音、錄影等設備,讓防治網絡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同步瞭解事件全貌,以盡量避免被害人重複回憶、不斷陳述的情境。
Q8:被害人製作筆錄時,家屬、朋友是否可以陪同?
A: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Q9:少年事件處理法如何處置有偏差行為的少年?
A:有觸犯刑罰法律或之虞的少年,經警方移送、或少年家長、法定代理人請求,少年法院的少年調查官會進行與該名少年有關事件、行為的調查、提出報告,之後進入少年法院審理程序,大致有不付審理或保護處分的裁定。
(二)行政處分
Q1:涉及兒少保護案件的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A:兒少保護案件除有刑事偵察、民事訴訟程序外,主管機關尚可依權責對兒童、少年的父母處以親職教育、公告姓名或罰緩,對相關單位、營業場所、關係人等處以罰鍰、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停業、歇業、撤銷許可等行政處分。
四、 安置措施─孩子一定會被帶走嗎?
讓兒童、少年離開熟悉的原生家庭,進入機構式的庇護安置場所是第一線工作者不樂見到的結果,因此主管機關受案後,主責社會工作者會依家庭情況、父母或其他家屬的照顧能力、兒童少年當事人意願等,作全面性、整體性評估,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前提進行最適當處遇。
Q1:通報兒少保護案件後,學生一定會被安置嗎?
A: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少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才會施予緊急安置處遇。因此通報後,非有(立即)危險情況,兒童、少年不會被帶離家庭,以近幾年各縣市執行兒童保護的安置數據呈現,平均九成的兒童、少年仍然繼續住在家中。
在實務上,兒少保護處遇模式有「家庭重整」、「家庭維繫」二種。家庭重整係評估後,若繼續在原生家庭生活危險程度較高,則考慮安置於寄養家庭、機構較佳。家庭維繫係指評估後,兒少在原生家庭生活是安全的,因此可以繼續留在家中,由社會工作者另作適當處置。
Q2:兒童、少年除了危險需受緊急安置之外,還有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安置?
A:可向主管機關主動申請安置兒童、少年的類型有:
1. 無依兒童,如被遺棄、走失。[9]
2.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的兒童、少年,如父或母即將入獄服刑,家屬無力照顧者。[10]
3. 父母無力管教的兒童、少年,如
Q3:為什麼兒少被安置之後,主管機關都不願意透露安置地點?
A:為了預防不幸、不欲事件發生、兼顧其他被安置人的人身安全等因素,原則上,主管機關不會透露保護性個案的安置地點。如果掛心兒童、少年安置後的情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第3項[12],老師可以與主管機關聯絡,經其評估許可後,可依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探視。惟此項許可需尊重兒童、少年的意願。
Q4:兒少保護案件緊急安置時間有多久?
A: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若72小時不足以保護兒童、少年,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時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期間期滿或經法院撤銷安置的兒童、少年,主管機關仍繼續予以追蹤輔導一年。
Q5:經警方移送或家長請求少年法院處置有偏差行為的少年,一定會被關嗎?
A:少年事件進入審理程序後,法官裁定有二:情節輕微,不付審理或保護處分。惟不付審理裁定仍可附加轉介兒少機構、教養機構進行輔導、交付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告誡、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處分。保護處分則有訓誡(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得命勞動服務)、交付適當福利或教養機構進行輔導、或施行感化教育。
五、 資源聯繫
家庭面臨的危機,可能有主要經濟負擔者失業、家庭成員入獄服刑、生病、酗酒、吸食毒品、有精神疾病等,除有經濟困境外,可能伴隨家庭暴力、親子關係緊張、照顧品質不佳等情形,面對此類多重問題家庭,老師除了進行家庭訪視外,尚有以下資源可以運用,以達預防之效。
Q1:什麼是大溫暖計畫?
A:因為知識經濟時代、全球化來臨,加上國內正值產業轉型,產生許多新貧、中高齡失業,因其條件不符現行救助門檻,如無法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使其經濟突然陷入困境,內政部於96年推動「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3年衝刺計畫(2007-2009)-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提供急難救助、各項資源轉介,協助民眾暫時解決危機。若老師發現學生家長有失業、生病、學生健保中斷、未繳納等經濟弱勢情況,可以打1957,由縣市政府社會處/局社會工作者訪視評估。
◎可參閱附錄各地縣市政府社會處/局的聯絡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Q2什麼是高風險家庭?我應該通報嗎?
A:若發現18歲以下學生的家庭發生以下任何一種危機情形(兒少保護、性侵害、家庭暴力除外),且該家庭的親屬網絡、支持系統薄弱,致使兒童、少年缺乏適當照顧,請通報主管機關,提供預防性處遇:
4.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等。
5.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6.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7.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父母未婚或未成年生子等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8.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負債(積欠卡債)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9.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10.其他。
Q3:通報疑似高風險家庭案件後,主管機關會作什麼處理?
A:高風險家庭經通報後,主責社會工作者會前往訪視、評估,視兒童、少年家庭狀況依法處理,如轉兒少保護、家庭暴力保護、性侵害保護、家庭處遇、大溫暖專線(1957)、其他救助資源、民間機構或是持續追蹤至少半年等處遇,提供預防性處遇,避免發生不幸。
Q4:家庭暴力目睹兒童的定義、辨識指標為何?
A:兒童少年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未直接受到暴力,但經常目睹或聽說雙親(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的兒童或少年,包括直接或間接目睹暴力行為的18歲以下兒童少年,辨識指標如下。再次提醒您,指標僅代表有可能是,不代表一定是目睹家庭暴力的小孩。
當時反應
害怕哭泣、逃離暴力現場、捲入暴力事件(保護受虐者或自己也遭受暴力)、假裝暴力不存在、自我隔離、依附覺得可以保護自己的家人。
事後反應
1. 情緒─羞恥、焦慮、恐懼、罪惡感、悲傷、無力無助、困惑、壓抑等。
2. 生理─頭痛、胃痛、常感到疲倦、想睡、注意力不易集中、厭食、衛生習慣不好、容易生病等。
3. 行為─退縮、退化、過度表現、過度討好/照顧他人、攻擊破壞行為、自我傷害、逃學逃家等。
長期影響
自我價值感低、人際關係不佳、社交功能低落、以暴力方式解決問題或處理壓力、錯誤的兩性互動態度、不平等的兩性關係。
Q5:攜子自殺可能的原因是什麼?若發現了該如何協助?
國內近年攜子自殺事件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包括父母殺子女後自殺、全家人相約自殺等(林育卉,2006)。根據王顧民對平面媒體報導攜子自殺案件所做的文本分析發現,父母帶子女自殺的原因最多為家長精神狀況異常、有酗酒及藥物濫用歷史、面臨失業、背負債務的壓力及疾病纏身等。加害手法有毆打、燒碳、砍殺、餵食安眠藥。受害子女年齡大多為11歲以下的兒童(王顧民,2008)。上述發生原因為統計中的自殺行為高危險群(行政院衛生署自殺防治中心網站http://www.tspc.doh.gov.tw/tspc/portal/index/index.jsp),其心理狀態可能是家長將小孩當作是自我的一部份,難以割捨,如果一起自殺,可能免於分離的恐懼及威脅;擔心孩子留在世界上,會受到無情的指責與拒絕;企圖藉由攜子自殺的方式,讓某特定人感到內疚,終身受到良心的指責(蔡宗晃,2006)。為了避免不幸發生,內政部將此類家庭納入需通報的高風險家庭,若學生來自這些類型的家庭,老師宜多注意。以下為想要自殺者可能會透露的訊息,若學生提及父母有該類行為時,老師即應通報高風險家庭進行訪視。
自殺傾向的警訊(指標)
1. 感到無價值或失望,表示自己一事無成或感到絕望。
2. 感到極度挫敗、羞恥或內疚、持續性的苦悶。
3. 曾經寫出或說出想要自殺,如信件、詩詞或短文論及預期性死亡的內容、或談及「死亡」、「離開」及在不尋常情況下說「再見」。
4. 將至愛的物
5. 從朋友、家人與日常活動中退縮下來、不想和人溝通或希望獨處。
6. 性格、儀容、飲食、睡眠或習慣的改變。
7. 做出一些失去理性或怪異的行為,如突然丟棄所擁有的物
8. 喜怒無常的情況增加,看似情緒低落或是哀傷或由沮喪或低落變得異常開心、平靜等。
9. 增加藥物及酒精的使用量。
10.生理症狀的抱怨,如:頭痛或倦怠感。
11.陳述如:「這是沒有用的」、「不再有任何牽拌」的字句。
12.工作表現的低落。
Q6:如何協助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
A:目睹家庭暴力並不是法定「通報」的類型,但有鑑於長期目睹家庭暴力對於兒童、少年的心理創傷、行為模式等有負面影響,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3條規定略以,「…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因此縣市政府可以依法為兒童、少年安排心理諮商、團體活動等課程。
老師若發現兒童、少年疑似因長期目睹家庭暴力致行為、思想較偏差,建議可與學生會談、或安排目睹家庭暴力主題的團體活動,以瞭解學生的想法,然後與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聯絡、或請學校輔導室先行安排相關輔導課程。或可向以下的單位聯繫,獲得更進一步的資訊:
目前從事目睹家庭暴力兒少的機構、單位主要有:
1.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http://www.twrf.org.tw/
2.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 http://www.goh.org.tw/main.asp
3. 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基金會 http://www.goodshepherd.org.tw/cht/
Q7:學生家長突然失業或其他原因,致使生活陷於困境,政府/民間機構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學生家長突然面臨失業時,可以打1957通報,由縣市政府社會處/局社會工作者依據「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進行訪視評估,核可後,失業者一般可獲得每月4,000元,最高3個月的補助,國中以下兒少每月1,800、高中、大學(皆不含夜校)青少年每月4,000元,最高3個月補助。
其次,家長若是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非自願離職等,可以至各地就業服務站申辦「就業保險失業給付」,金額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最長發給6個月。再者,老師也可以鼓勵、建議家長參加行政院勞委會辦理的各項免費或補助的課程。
◎可參閱附錄各地縣市就業服務中心的聯絡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Q8:學生家長有卡債問題,政府/民間機構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除撥打大溫暖專線1957諮詢外,政府已提供債務處理諮商及協助規劃償還方案,可諮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銀行公會合作設立之債務協商專線(02-8296-1629),本專線係為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債務諮詢問題。
◎可參閱附錄債務協商專線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Q9:學生家長是外籍配偶,政府/民間機構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依內政部[13]90年至95年統計,外籍配偶比例女多於男,約9倍之多,雖然近二年外籍配偶比例有降低的趨勢,然而其生活適應、子女教養等議題是目前政府積極正視的議題,老師除了可以建議學生家長接受國小、國中補校教育外,亦可以詢問各地縣市政府「新移民服務中心」、民間機構如賽珍珠基金會、伊甸基金會等,瞭解其服務方案,一般而言,大致有問題諮詢、家庭訪視、親子聯誼、機車考照、翻譯服務、多國語刊物提供、職業訓練、兒童臨托、課後輔導等服務。
◎可參閱附錄各地縣市新移民服務中心、民間機構的聯絡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Q10:學生家長有吸食毒
A:戒毒的程序有生理解毒、心理復健戒治及追蹤輔導三步驟,目前法務部、民間宗教機構、公立醫院精神科藥癮治療特別門診,皆有提供相關服務。對於吸食毒
◎可參閱附錄各地戒毒機構的聯絡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或是上法務部戒毒資訊網http://refrain.moj.gov.tw/html/page_09.php ,有相關影片、法規、毒
Q11:學生家長有酗酒問題,政府/民間機構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長期酗酒會引起肝臟、心臟、腦部及肌肉病變,甚至有器官功能喪失、死亡的情形,對家庭功能正常運作影響極大。目前並無法定戒酒單位,因此若家長有戒治意願,老師可以建議至民間戒酒會或公立醫院特別門診尋求協助。
◎可參閱附錄各地戒酒會、醫院的聯絡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Q12:學生因家中經濟問題,導致無法繳納健保費,影響其就醫,政府/民間機構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目前依「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計畫」規定,協助弱勢家庭18歲以下兒童少年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因此老師可以建議案家自行至區、鄉、鎮、市公所申辦或聯繫縣市政府社會處/局,由社會工作者訪視評估,惟此項補助原則上僅此一次,如4歲時申請過,6歲又再度有欠繳情形,則無法再核予補助。
◎可參閱附錄各地社會處/局的聯絡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Q13:學生家中因有身心障礙者、長者需要照顧,家長為兼顧照護與工作,無暇顧及學生時,政府/民間機構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目前政府為解決長期照護及照顧者喘息的需求,已推動居家服務方案,若發現學生家庭有身心障礙者、長者有慢性病、中風、失智等需要長期照顧情形,可至各地縣市政府長期照護中心,或委託的居家服務資源中心申請身體照顧、陪伴、購物、環境清潔、按摩復健等居家服務,使照顧者,如學生家長,獲得暫時性的休息,促進整體家庭關係和諧。
◎可參閱附錄各地社會處/局的聯絡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Q14:發現學生家庭有疑似發展遲緩的兒童,政府/民間機構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兒童發展遲緩係指兒童在感覺、知覺、動作、平衡、語言、溝通、認知、學習、社會性、情緒性、整合性有一種、數種或全面的發展速度、發展項目
目前主管機關已建立制度化通報機制,並委託民間福利機構辦理各項早期療育工作,因此老師若發現學生家庭有疑似發展遲緩的兒童,請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使其可獲得轉銜、認養補助、家庭諮詢服務等福利輸送。
◎可參閱附錄各地社會處/局、早期療育機構的聯絡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Q15:如果學生、學生家長有情緒、壓力等困擾,政府/民間機構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老師如果發現學生、學生家長有壓力調適、情緒管理、婚姻家庭、親子問題、職場工作、生涯規劃、兩性關係、人際關係與憂鬱防治等情況時,除轉介學校輔導室外,亦可利用當地衛生局設立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電話諮詢、門診會談、信件輔導或線上諮詢等服務。
◎可參閱附錄各地心理衛生中心的聯絡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Q16:學生家長有法律訴訟等涉及專業的問題,政府/民間機構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一般而言,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公所均有法律諮詢服務,老師可建議家長打電話預約。若符合其補助條件,如家庭暴力被害人的訴訟補助,對其經濟狀況亦有幫助。此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各地設有分會,亦可於服務時間內先行以電話預約。
◎可參閱附錄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聯絡電話,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六、 扶助資源及法則/罰則
各縣市政府財源、資源不一,致補助標準項目、補助水準各有不同,因此以下僅臚列全國性的補助項目、資格,如有疑問,建議教師可以詢問各地公所、社會處/局相關承辦人員,以取得更詳細的資訊。
Q1:低收入戶的資格為何?
A:依據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指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最低生活費,是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5. 在學領有公費。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7.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8. 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Q2:學生家長近日要入獄服刑,家中經濟陷入困境,政府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若學生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建議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每人每月3,000元,以六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補助對象為:
1. 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2.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3.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且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縣市最近一年半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計。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5)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Q3:學生近日住院,家中經濟不佳,家長需工作,無人至醫院照顧學生,政府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若學生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建議申請「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補助對象為:
1.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8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2. 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7)其他經社工員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補助項目為:
1.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4)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5)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6)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2.弱勢兒童及少年部分: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2)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
(4)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5)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6)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付擔之費用為限,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8)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項目。
Q4:學生媽媽長期受家庭暴力,想要外出工作賺錢,但是沒人可以照顧學生的妹妹,政府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若學生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建議申請「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該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於兒童實際就托機構後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補助對象為:
65歲以下婦女,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省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ㄧ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 家庭暴力受害。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 夫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Q5:學生爸爸失蹤數月,媽媽工作所得不敷家庭開銷,政府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若學生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建議申請「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該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ㄧ,每年申請一次。
補助對象為:
65歲以下婦女,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ㄧ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 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 夫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Q6:學生家長為家庭暴力被害人,若經濟狀況不佳,政府可以提供什麼資源協助?
A:家庭暴力被害人若經濟狀況不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主管機關經社會工作者評估後,得核發緊急生活扶助費用、安置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房租、子女教育及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等。詳細內容參閱「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Q7:性侵害被害人可以得到的資源協助為何?
A:被害人若遭遇性侵害,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主管機關經得依被害人申請,給予非健保給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領取方式、限制、金額等依各縣市政府規定。
Q8: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實際照顧者)違反兒少福利法規定,會有何種懲罰?
A: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父母(或監護人、實際照顧者)若有傷害兒童、少年的行為,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處以新台幣3,000至300,000元不等的罰緩,令其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課程,或公告姓名。
Q9:親職教育是免費的嗎?一定要參加嗎?
A:親職教育係父母因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導正其教養觀念、方法而安排的輔導課程,因此主管機關需向父母收取必要之費用。費用標準依各縣市規定。
依法而言,親職教育係懲罰而非福利,因此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時數不足時,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3,000至300,000元不等的罰緩,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父母參加為止。
Q10:如果加害人不遵守保護令規定,會有何種處罰?
A: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裁定時即成立「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10萬元以下罰金。
Q11:一直打113惡作劇,會受到處罰嗎?
A: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打24小時保護專線113,導致妨害公務執行,經追查電話號碼及地址後,勸阻不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主管機關可處以新台幣3,000至15,000元罰鍰。若知悉學生有該行為,應勸導之。
參、 參考目錄:
1. 謝智玲(2007)。異國婚姻家庭的父母管教、參與學校教育與子女行為適應之調查研究,人文繫社會科學期刊,第三卷,第二期。
2. 兒少虐待及疏忽∼醫事人員工作手冊(2006),財團法人衛生研究院出版。
3.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mp?mp=1
4.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http://dspc.moi.gov.tw/mp.asp?mp=1
5. 洪文惠著(2006)。人生領航員—協助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出版。
6.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編撰(2006)。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內政部兒童局出版。
7. 葉毓蘭等著(2004)。校園處理兒童少年遭受虐待/目睹婚姻暴力實務工作手冊。教育部出版。
8. 蔡懷萱等著(2005)。教育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全國教師專業工作手冊。教育部出版。
9. 魔法學園∼認識目睹家暴兒童的8堂課 http://www.twrf.org.tw/2008dc/1-1.html
10.勵馨基金會(2007)。象爸爸著火了∼國內第一本目睹暴力兒童繪本,專為父母、老師準備的兒保工具書。
11.王顧民(2008),攜子自殺現象的社會學考察,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改研究報告社會(研)097-012號。
12.林育卉(2006),平面媒體攜子自殺新聞之分析與探討,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vol. 3, no.16。
13.蔡宗晃(2006),為孩子種下快樂基因∼解讀攜子自殺的社會現象,人醫心傳,2006年10月,頁70。
14.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AA%E6%AE%BA
15.行政院衛生署自殺防治中心網站http://www.tspc.doh.gov.tw/tspc/portal/index/index.jsp
肆、 附錄─本部就兒童及少年保護暨通報事項函件彙整表
序號 |
發文 日期 |
發文字號 |
主旨 |
說明 |
1 |
940525 |
台訓(三)字第0940069991號 |
釋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課予通報義務對象中「教育人員」之認定範圍、通報責任及其罰則 |
1. 依內政部兒童局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同法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2 |
940708 |
台訓(三)字第0940094332號 |
內政部函釋示略以,兒童及少年性騷擾事件應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規定行為,請督導所屬學校於知悉該等情事時應依該法於24小時內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俾及時保護遭受危害身心安全或健康兒童及少年 |
依內政部 ※該部來函說明內容略以: 1. 依據該部法規委員會 2. 按性騷擾防治第2條規定,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學習、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 3. 又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規定,性騷擾係指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4. 綜合上開有關性騷擾之定義,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性騷擾,已違反兒童及少年個人意願,並使其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造成心理傷害,應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規定之行為,爰學校教育人員如有知悉該等情事者,應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立即於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俾及時保護遭受危害身心安全或健康兒童及少年。 |
3 |
941014 |
台訓(三)字第0940136626號 |
建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就學機制,請依現行法令規定及轉介機制執行 |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條第1項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另依同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關兒童及少年之就學相關事宜,係屬教育主管機關權責,合先敘明。 2. 保護個案之就學協助事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該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據上,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個案,依法由社政主管機關訪視調查,經專業評估應予提供「不轉戶籍轉學籍」之處遇,並以密件轉介教育主管機關協助轉學時,教育主管機關應全力配合協助,以維兒童少年最佳利益暨受教權益。 3. 若因父母監護權爭議或未有家暴中心介入之相關個案,若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事項,應依前述法律規定及轉介機制辦理;惟為期順利協助轉學,應請社政主管機關進行同轄區學校間或跨縣市學校間「不轉戶籍轉學籍」之處遇工作時,宜於轉介協助就學前,先行與轉入學校密切溝通協調,以利依法轉介就學機制順暢運作。 4. 其他相關學籍事項,依國民教育法第6條4項後段規定略以「…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應請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
4 |
950421 |
台訓(三)字第0950054312號 |
為落實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制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1. 依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2屆第7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2. 因教育人員依法係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報人,為落實責任通報制度,請持續辦理相關在職訓練;針對具體個案,請依相關規定對責任通報人員確實獎懲。 3. 請於校長會議時,列入責任通報制度之宣導,以提醒校長督促校內教育人員確實通報相關事件。 |
5 |
950424 |
台訓(三)字第0950054859號 |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性騷擾事件時,若其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所定情形者,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1. 依內政部 2. 旨揭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定情形,係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貴機關(學校)處裡上述性騷擾事件時,除依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外,應告知被害人可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權利,並請給予必要之協助。 3. 貴機關(學校)於處理性騷擾事件時,若得知大眾傳播媒體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可通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規定處理。 |
6 |
950516 |
台訓(三)字第0950072394號 |
督導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共同事宜 |
1. 學校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含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1條規定,循本部校安系統通報本部;如為性侵害事件或對18歲以下學生所為性騷擾事件,併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 經媒體披露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學校應視為檢舉案,主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避免事件擴大。 3. 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組成調查小組時,人數以3人或5人為原則,且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女性人數比例應佔成員總數2分之1以上,亦即2人或3人以上。 (2) 據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係指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其人數比例應佔成員總數3分之1以上,亦即1人或2人以上。 (3) 本部調查專業人才庫業置於性別平等教育網。 |
7 |
950517 |
台訓(三)字第0950073025號 |
請加強110、119及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等專線電話宣導,使學生及家長善用專線保護自己,落實社會關懷扶助成效 |
1. 依本部 2.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為24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當學生或家長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只要撥打這支電話求助,專線系統就會將電話轉接到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專業社工提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問題協談、討論安全計畫、法律諮詢、聯繫警察人員提供緊急救援等各項服務。 3. 為使學生瞭解遇到緊急狀況時可求救的電話,各國民小學除宣導113之外,亦請加強宣導110及119之使用時機,以利及時救援。 |
8 |
950609 |
台訓(三)字第0950084795號 |
有關保護性個案文書資料保密事宜 |
1. 依內政部 2. 為確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保護性個案隱私權,個案相關文書資料應以密件寄送,並於公文封明確加註收件單位,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等字樣,以免文書收送過程中洩露個案身分資料。 |
9 |
950613 |
台訓(三)字第0950087330號 |
有關校安通報涉及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或安全維護事件中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上)之案件,請督責所屬學校知悉該等情事時,應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轄區社政主管機關,俾及時保護學生免於遭受身心危害 |
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辦理。 2. 為強化教育人員確實完成法定責任通報,請轉知學校填報校安事件即時通報表時,所通報類別若屬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或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上)之案件,應在「處理情形」內增加兩項註記: (1) 完成法定通報(社政單位)之時間(如:○年○月○日○時○分通報○○中心)。 (2) 知悉案件時間(如:○年○月○日○時○分知悉)。 |
10 |
950824 |
台訓(三)字第0950124859號 |
對社工員於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時所提供之身分資料應善盡保密之責 |
1. 依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95年第2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 保護性個案文書資料保密事宜,本部前以 3. 就社工員於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時所提供之身分資料應一併善盡保密之責。 |
11 |
950901 |
台訓(三)字第0950127365號 |
函轉高風險家庭優先篩檢指標1份,請轉知貴轄學校及幼稚園所教師與教保人員加強篩檢 |
1. 依內政部兒童局 2. 為篩檢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提供預防性服務,請督導所屬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之「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積極篩檢轉介。 3. 鑑於近年兒童因虐待、疏忽或遭父母攜同自殺問題日益嚴重,內政部兒童局針對93年起兒童保護死亡案件風險因子統計分析,設定高風險家庭優先篩檢指標,依序為(一)家有經濟困難或負債壓力。(二)家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及藥酒癮者。(三)婚姻關係紊亂(離婚、分居、未成年未婚懷孕、與人同居等)。(四)家中成員有自殺紀錄。(五)家中成員有犯罪紀錄者。其中攜子自殺與虐待致死多為學齡前幼兒,其次則為學齡兒童。 4. 請督促所屬積極通報高風險家庭,另併通報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備查,俾及早篩檢具有高風險家庭之虞的學生,提供以兒童為中心、家庭為對象之預防性、輔導性及支持性等服務。 |
12 |
960202 |
台訓(三)字第0960014237號 |
依法善盡保密之責及確實執行通報規定 |
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辦理。 2. 上開保護性個案,請毋須於校安通報表上記載相關身分資訊(含學生姓名、學生班級、居住所等)。於學生姓名註明姓氏即可,毋須列出名字;如以「姓○○」等方式略述。 3. 請督導各級學校填報應進行法定通報事件之校安通報表時,須特別註明知悉時間、完成法定通報時間及受理通報之機關名稱(如請詳註通報縣<市>別之社會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之機關名稱) 4.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 |
13 |
960308 |
台訓(三)字第0960031355號 |
為宣達加強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並請學校研議避免教師成為性侵害加害人之相關措施 |
1. 依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3屆第2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2. 請學校於處理及通報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事件時,將相關教師或工作人員(含委外民間團體之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列入處理機制,以保障網絡工作人員之人身安全。 3. 鑑於近日來經媒體披露多起教師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爰請加強教師尊重性別平等、恪守教師專業倫理之宣導,並建議納入教師聘約規範,以維護學生之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
14 |
960423 |
台訓(三)字第0960055473號 |
持續加強教育人員(含幼稚園)責任通報之認識與運用,使兒童少年虐待及家庭暴力通報確實達到預防及迅速處理之原則 |
1. 依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96年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2. 請特別加強對校長之觀念宣導,落實學校推動兒童少年保護機制,由校長整推動輔導及資源合作機制。 3. 請各單位加強局處橫向聯繫與轄內資源平台(含教育、警政、社政等)之溝通,以利資源整合給予兒少最安全的網絡。若遇資源無法有效整合,須併於各相關會議(如兒少福利促進會、性別平等教育會等)加強溝通聯繫並依實務及兒少最佳利益做成決議。 |
15 |
960518 |
台訓(三)字第0960075387號 |
有關學校報送兒童及少年保護校安通報案之共同注意事項 |
1. 本部前以 2. 請督導所屬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及「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等規定進行通報。 |
16 |
960816 |
台訓(三)字第0960123481號 |
內政部兒童局釋示補習班人員是否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教育人員 |
1. 依內政部兒童局 2.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 上開教育人員認定範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係為各公私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至於補習班人員,並非前揭任用條例所列之教育人員。 4. 該部函釋略以:「目前國內接受補習教育之兒童及少年不在少數,其與補習班人員直接互動頻繁,是以,補習班人員應當視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所稱『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並賦予通報責任,以充分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 |
17 |
961109 |
台訓(三)字第0960172431號 |
為降低高風險家庭重複通報情形,若發現疑似兒童及少年受虐待情形,如已循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流程通報,無需再另填具高風險家庭評估表重複通報。 |
1. 依內政部兒童局 2. 該局於 |
18 |
970110 |
台訓(三)字第0970005877號 |
請學校加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內涵之教育宣導(包含網路使用之安全教育),以維護學生人身安全 |
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旨揭課程內涵,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2. 請強化教育人員法定責任通報之正確認知,對學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兒少保護事件,應於知悉事件後(不得逾24小時)立即向社政單位(社會局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通報。另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該等事件皆屬乙級以上事件,應於獲知事件12小時內通報本部校安中心,並啟動學校處理機制。 3. 爾來發現部分媒體報導學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兒少保護事件,誤指學校未依法完成法定責任通報(社會局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未立即進行校安通報等情事,恐涉違法或失職,如經查證學校確已通報,應請學校主動發布新聞稿澄清,以免誤導視聽,影響教育人員形象;若學校確未通報,應請依相關獎懲規定嚴懲。 4. 法定通報事件若有洩漏個案資料並經媒體報導者,建請提交各縣市網絡會議(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檢討改進,嚴防類此事件再度發生。 |
19 |
970125 |
台訓(三)字第0970008025號 |
有關遭受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被害人秘密轉學適應後,再轉至他校就讀時,學校之學生輔導紀錄表及個案處遇計畫移轉疑義案 |
1. 依本部 (1) 學校遇社工開案且已秘密轉學個案,為利輔導工作銜接,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包含跨縣市間之協調),俾利雙方學校進行相關之班級、個案輔導工作,並配合社工執行個案處遇計畫,協助受害學生順利就學,維護其受教育權益。 (2) 請學校結合社政(社工專業)、警政、衛生等網絡單位,召開個案輔導工作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以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透過該聯繫合作機制,如受害學生再轉至第3所學校時,應請社工協助提出處遇結果評估,如仍有繼續輔導之必要,則請相關學校遵守保密原則,移轉輔導資料及處遇計畫,以利輔導工作之銜接。 (3) 如該受害學生之處遇計畫業經社工完成評估並結案,則該學生之輔導資料得免再移轉。 |
20 |
970718 |
台訓(三)字第0970008025號 |
為提升高風險家庭事件正確轉介,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轉介高風險家庭事件作業流程」。 |
1. 請提升所屬教育人員之高風險家庭辨識暨轉介知能,督導學校加強辨識評估,若發現未滿18歲之學生經評估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時,即應本於權責逕依規定轉介,毋待先經社政單位確認,俾利掌握時效,即時爭取兒少權益。 2. 經評估疑似高風險家庭案件,除傳真評估表至所轄社政主管機關外,並應以「丙級事件」以上登錄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備查。 3. 有關高風險家庭轉介處置情形,業已納入「教育部評定各地方政府落實中央教育政策」之「非常項目」積點評分,惠請督促所屬學校積極辦理。 |
伍、附錄-政府機關通訊錄
◎縣市政府社會處/局
機關名稱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台北市徐州路5號7樓 |
02-23565181-84 |
02-23976857 | |
110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
02-27208889 |
02-27206552 | |
802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2樓 |
07-3373365 |
07-3333565 | |
220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5樓 |
02-29603456 |
02-29693894 | |
260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 |
03-9328822 |
03-9328522 | |
330桃園市縣府路1號 |
03-3375900 |
03-3362942 | |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03-5519058 |
03-5554694 | |
360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
037-328841 |
037-355329 | |
420台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 |
04-25263100 |
04-25264411 | |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與路100號 |
04-7264150-2 |
04-7238243 | |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
049-2222106-9 |
049-3204188 | |
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
05-5323395 |
05-5348530 | |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1號 |
05-3620123 |
05-3620348 | |
730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號 |
06-6322231 |
06-6321150 | |
830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2段120號 |
07-7905555 |
07-7475438 | |
900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 |
08-7378821 |
08-7361026 | |
950台東縣台東市中山路276號 |
089-350731 |
089-3345451 | |
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 |
03-8227171 |
03-8230840 | |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
06-9274400 |
06-9264067 | |
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 |
02-24201122 |
02-24258637 | |
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03-5216121 |
03-5261409 | |
400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53號 |
04-22272447 |
04-22291807 | |
600嘉義市中山路199號 |
05-2254321 |
05-2292835 | |
708台南市永華路2段6號 |
06-2991111 |
06-2991764 | |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
082-322897 |
082-320105 | |
209連江縣馬祖南竿鄉介壽村76號 |
0836-25131 |
083-622209 |
◎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單位 |
地址 |
電話 |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申訴專線 |
--- |
02-89127378 |
內政部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三段200號12樓 |
02-89127331 |
台北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54巷5弄2號 |
02-23961996 |
高雄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高雄市民權一路85號10樓 |
07-5355920 |
台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台北縣板橋市中正路10號3樓 |
02-89653359 |
宜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 |
03-9328822 |
桃園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桃園市縣府路110號9樓 |
03-3322209 |
新竹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03-5518101 |
苗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
037-364190 037-365667 |
台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台中縣豐原市圓環北路一段355號1樓 |
04-25293453 |
彰化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彰化市中興路100號6樓 |
04-7252566 |
南投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
049-2209290 |
雲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22號 婦女福利大樓2樓 |
05-5336506 |
嘉義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1號 |
05-3620900-228 |
台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台南縣新營市府西路36號 |
06-6370074 |
高雄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20號4樓 |
07-7198322 080-000600 |
屏東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 |
08-7351560 |
台東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台東市桂林北路201號3樓 |
089-326141 |
花蓮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花蓮市文苑路12號3樓 |
03-8228995 |
澎湖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馬公市治平路32號 |
06-9274400 |
基隆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基隆市麥金路二段482號5樓 |
02-24201122 |
新竹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035-216121 |
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台中市自由路二段53號 |
04-22272139 |
嘉義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嘉義市中山路160號 |
05-2253850 |
台南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台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7樓 |
06-2991111 |
金門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
0823-73000 |
連江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
0836-23575 |
◎全國性之保護/諮詢/關懷專線
專線名稱 |
電話 |
婦幼保護專線 |
113 |
大溫暖專線 |
1957 |
衛生署免付費心理與醫療諮詢服務電話「安心專線」「全國自殺防治專線」 |
0800-788-995(請幫幫、救救我) |
警政署全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專線 |
0800-000-919 |
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 |
0800-257-085 |
愛護外籍配偶專線 |
0800-088-885 |
內政部男性關懷專線 |
0800-013-999 |
陸、 附錄─社會資源
◎96年度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方案執行單位
(註:供諮詢參考,該方案之轉介窗口仍為各縣市社會局)
縣市別 |
執行單位 |
電話 |
地址/網址 |
基隆市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
02-24320102 02-24323173 |
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二段164號10樓 http://www.children.org.tw/ |
台北市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
02-2762-6366 |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五段163-1號2樓 http://www.children.org.tw/ |
台北縣 |
臺北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
02-2994-4148 |
臺北縣新莊市明中街18號5樓 http://www.psy.org.tw/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
02-8911-8180 |
臺北縣新店市北新路1段251號4樓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桃園縣 |
財團法人 |
03-3011021 |
平鎮市延平路一段168號3樓 http://www.1980.org.tw/ |
桃園縣生命縣協會 |
03-4916999 |
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61號13樓 http://www.1995line.org.tw/index2.php | |
世界和平會 |
03-4272820 03-3013393 |
中壢市元化路159號 桃園市大興西路二段65號8樓 http://www.kidshelp.org.tw/index.php | |
世界展望會西區辦事處復興中心 |
03-3870048 -201 |
大溪鎮中正東路22巷5號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怡仁愛心基金會 |
03-262568 03-3369066 |
桃園市三民路三段106號15樓 http://www.taoyuan-life.net.tw/cgi-bin/MyPage?comm=ijen | |
菩提之家 |
03-3712333 |
八德市大勇里23鄰無線電邊28-1號 http://tw.myblog.yahoo.com/putihome2006/ | |
新竹市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
03-6561030 -13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345號 http://www.children.org.tw/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
03-5628155 -113 |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481號11樓之1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新竹縣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福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
03-6561040 |
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345號 http://www.children.org.tw/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
03-5966684 -19 |
新竹縣竹東鎮大林路217號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苗栗縣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
037-673900 |
苗栗縣頭份鎮建國路43號 http://www.children.org.tw/ |
宜蘭縣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宜蘭分事務所 |
03-9322591 |
宜蘭市女中路17-3號3樓之2 http://www.ilanccf.org.tw/ |
財團法人慈懷社會福利基金會 |
03-9331001 |
宜蘭市國榮路1-1號 http://jobnpo.eyp.com.tw/eypup/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60&PreView=1 |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
03-9549729 |
265羅東鎮和平路154號2樓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臺中縣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中縣分事務所 |
04-25232704 04-26631234 |
台中縣豐原市圓環東路707號 台中縣沙鹿鎮中山路482-1號 http://ccf-kids.org.tw/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中區辦事處 |
04-22659134 -17 |
402台中中市南區工學北路99號1樓 http://www.children.org.tw/ | |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04-24865495 |
412台中縣大里市新光路32號4樓 http://www.goh.org.tw/sitemap/main.asp |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和平中心 |
04-25888147 |
423台中縣東勢鎮東新里文新街280號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台中市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
04-23751262 -300 |
403臺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17樓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中市分事務所 |
04-23131234 -140 |
407台中市西屯區甘肅路一段67號 http://www.tc-tcf.org.tw/ |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中區辦事處 |
04-22659134 -18 |
402臺中市南區工學北路99號1樓 http://www.children.org.tw/ | |
彰化縣 |
社團法人彰化縣生命線協會 |
04-7241125 |
彰化市中華路338號 http://www.dyuee.net/life1995/ |
彰化縣基督教青年會 |
04-8967383 |
彰化縣二林鎮北平里明德街249號2樓 http://www.changhua.ymca.org.tw/ | |
04-8850010 |
彰化縣溪湖鎮德華街17號2樓 http://www.changhua.ymca.org.tw/ | ||
南投縣 |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 |
049-2647906 |
557竹山鎮桂林里中山路1-61號 http://ts921.myweb.hinet.net/ |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工作實務發展協會 |
049-2900835 |
545埔里鎮光華街115號2樓 | |
南投縣社會福利工作協會 |
049-2778839 |
553水里鄉水里村民權路86號 | |
雲林縣 |
社團法人雲林縣兒童少年福利保護協會 |
05-5265922 |
雲林縣斗六市古坑鄉高林村60號 |
社團法人雲林縣全人關懷協會 |
05-5372762 |
雲林縣斗六市鎮北路24巷23號 | |
台灣世界展望會雲林中心 |
05-7891605 |
雲林縣口湖鄉湖東村文昌路61號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財團法人慶興社會福利基金會 |
05-5952600 |
雲林縣斗南鎮西伯里81-50號 | |
嘉義縣 |
社團法人嘉義縣生命線協會 |
05-2267395 |
嘉義縣民雄鄉中樂村文化路5-8號 http://chiayilife.org.tw/ |
財團法人雙福社會福利基金會 |
05-2852698 |
嘉義市保健街100號 | |
嘉義市 |
社團法人嘉義市家庭關懷協會 |
05-2362821 |
嘉義市西區永春一街101號 |
社團法人嘉義市生命線協會 |
05-2324325 |
嘉義市西區德安路6號B棟2樓 | |
台南市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臺南市分事務所 |
06-2506782 |
臺南市西賢一街139號 http://www.ccf.org.tw/58/ |
台灣世界展望會台南中心 |
06-2215800 |
臺南市民權路一段243號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台南縣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南縣分事務所 |
06-2022085 |
台南縣新營市大同路45之3號 http://www.ccf.org.tw/47/ |
台東縣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東區辦事處台東中心 |
089-361213 |
臺東縣成功鎮中正路100號2樓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花蓮縣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
03-8236868 03-8235682 |
花蓮市文苑路12號4樓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
03-8700391 03-8700490 |
光復鄉大華村中興路596號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 |
03-8880402 03-8881502 |
玉里鎮興國路一段259號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家扶基金會花蓮中心 |
03-8236005 |
花蓮市中興路75號 http://www.ccf.org.tw/28/ |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
03-8226239 |
花蓮市文苑路12號2樓 http://www.children.org.tw/ | |
天主教善牧中心 |
03-8703420 -25 |
花蓮縣光復鄉林森路51號 http://www.goodshepherd.org.tw/ | |
澎湖縣 |
社團法人澎湖康復之友協會 |
06-9262374 |
澎湖縣馬公市同和路33號 |
高雄市 |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高雄市事務所 |
07-3159666 -217 |
80745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583號11樓 http://www.eden.org.tw/web/home.htm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高雄市分事務所 |
07-7262386 |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305號 http://www.ccf.org.tw/32/ |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南區辦事處 |
07-3301163 |
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129號10樓 http://www.children.org.tw/ | |
社團法人高雄市燭光協會 |
07-3324830 |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132號 http://candlelight0601.googlepages.com/ |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南區辦事處 |
07-2259260 |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一路433號2樓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
高雄縣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
07-3301163 |
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129號10樓 http://www.children.org.tw/ |
高雄縣飛揚福利服務協會 |
07-6515583 |
高雄縣大樹鄉久堂村久堂路湖底一巷11號 http://tw.myblog.yahoo.com/fly-school/archive?l=f&id=7 |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
07-6213993 |
高雄縣岡山鎮竹圍東街182巷12號 http://www.ccf.org.tw/31/ | |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 |
077030315 |
高雄縣大寮鄉後庄村民順街50號 http://www.khja.org.tw/ | |
世界和平祈願會 |
07-6261380 |
高縣岡山鎮康樂路60之22號 http://wpl.wplwh.org/group_01.php?Action=Detail&ClubID=19 | |
高雄縣私立林柔蘭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
07-61222426 |
高縣橋頭鄉成功北路376號 | |
長期照顧協會 |
07-6156555 |
高雄縣燕巢鄉深水村深水路3-20號 http://www.ltcpa.org.tw/ | |
屏東縣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
08-7368195 |
屏東市華正路97號 http://www.children.org.tw/ |
屏東縣兒童少年關懷協會 |
08-8355515 |
東港鎮興東路49-279號 http://www.ptta.org.tw/children/service.htm | |
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屏南中心 |
08-7806716 |
潮州鎮四維路364號 http://www.worldvision.org.tw/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服務時間:週一∼週六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0∼17:00
單位名稱 |
地址 |
傳真電話 |
行政電話 |
會 本 部 |
(403)台中市西區民權路234號12樓 http://www.ccf.org.tw/index_1.php |
04-22061235 |
04-22061234 |
基隆家扶中心 |
(204)基隆市基金一路110之87號 http://kl-ccf.myweb.hinet.net/ |
02-24344840 |
02-24319000 |
瑞芳服務處 |
(224)台北縣瑞芳鎮一坑路24號 |
02-24965575 |
02-24960506 |
台北市南區家扶中心 |
(106)台北市大安區樂利路97號1樓 http://www.ccf.org.tw/56/index.php |
02-27332450 |
02-27362085 |
台北市北區家扶中心 |
(111)台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314號1樓 http://www.ccf.org.tw/80/index.html |
02-2837-0907 |
02-28370576 |
台北縣家扶中心 |
(220)台北縣板橋市忠孝路214號 http://www.ccf.org.tw/37/ |
02-29619195 |
02-29592085 |
新店服務處 |
(231)台北縣新店市民族路110號3樓 |
02-22186865 |
02-22186925 |
三重服務處 |
(241)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4段59號1樓 |
02-89859507 |
02-29825101 |
鶯歌服務處 |
(239)台北縣鶯歌鎮仁愛路1號8樓-5 |
02-26780622 |
02-26780816 |
發展學園 |
(220)板橋市四川路2段245巷119號 |
02-89662930 |
02-89662926 |
桃園家扶中心 |
(320)中壢市甘肅一街29號 http://www.ccf.org.tw/59/index.html |
03-4567055 |
03-4562195 |
桃園市服務處 |
(330)桃園市民安路102號 |
03-3313706 |
03-3313678 |
新竹家扶中心 |
(300)新竹市光復路1段531巷72之8號 http://ccf.url.com.tw/ |
03-5797889 |
03-5678585 |
竹東服務處 |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2段337號 |
03-5103887 |
03-5103885 |
苗栗家扶中心 |
(350)苗栗縣竹南鎮博愛街518號 http://www.ccf.org.tw/42/ |
037-461235 |
037-461234 |
苗栗服務處 |
(360)苗栗市府前路185號 |
037-329497 |
037-322400 |
台中縣家扶中心 |
(420)豐原市圓環東路707號 http://ccf-kids.org.tw/ |
04-25232734 |
04-25232704 |
沙鹿服務處 |
(433)台中縣沙鹿鎮中山路482號之1 |
04-26630055 |
04-26631234 |
大里服務處 |
(412)台中縣大里市元堤路1段756號 |
04-24853302 |
04-24862085 |
單位名稱 |
地址 |
傳真電話 |
行政電話 |
台中市家扶中心 |
(407)台中市西屯區甘肅路1段67號 http://www.tc-tcf.org.tw/ |
04-23141819 |
04-23131234 |
西屯服務處 |
(407)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2段13之8號 |
04-23205485 |
04-23261022 |
發展學園 |
(407)台中市西屯區甘肅路1段71號 |
04-23141819 |
04-23167571 |
彰化家扶中心 |
(508)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5段160號 http://www.ccf.org.tw/21/ |
04-7569332 |
04-7569336 |
員林服務處 |
(510)彰化縣員林鎮中山南路210號 |
04-8316545 |
04-8370590 |
彰化服務處 |
(500)彰化市中正路2段560巷10號 |
04-7280892 |
04-7272085 |
田中服務處 |
(520)彰化縣田中鎮福安路258號 |
04-8762389 |
04-8762388 |
二林服務處 |
(526)彰化縣二林鄉四維街147號 |
04-8968753 |
04-8953595 |
發展學園 |
(508)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五段160號3樓 |
04-7558245 |
04-7569336 |
南投家扶中心 |
(540)南投市民族路615號 http://www.ccf.org.tw/39/ |
049-2230385 |
049-2222080 |
埔里服務處 |
(545)南投縣埔里鎮和平東路100號 |
049-2993570 |
049-2422313 |
雲林家扶中心 |
(632)雲林縣虎尾鎮公安路201號 http://ccf073.myweb.hinet.net/ |
05-6339595 |
05-6323200 |
西螺服務處 |
(648)雲林縣西螺鎮中山路227號 |
05-5878317 |
05-5878313 |
嘉義家扶中心 |
(600)嘉義市西區新民路621號 http://www.ccfcy.org.tw/ |
05-2831376 |
05-2852085 |
朴子服務處 |
(61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2路西段2號4樓 |
05-3620746 |
05-3622085 |
台南縣家扶中心 |
(730)新營市大同路45之3號 http://www.ccf.org.tw/47/ |
06-6324060 |
06-6324560 |
佳里服務處 |
(722)台南縣佳里鎮延平路580號 |
06-7228783 |
06-7223440 |
永康服務處 |
(710)台南縣永康市中山北路81號 |
06-2022840 |
06-2022085 |
台南市家扶中心 |
(700)台南市中西區西賢一街139號 http://www.ccf.org.tw/58/ |
06-2509264 |
06-2506782 |
單位名稱 |
地址 |
傳真電話 |
行政電話 |
高雄縣家扶中心 |
(820)高雄縣岡山鎮竹圍東街182巷12號 http://www.ccf.org.tw/31/ |
07-6212009 |
07-6213993 |
旗山服務處 |
(842)高雄縣旗山鎮中正路236號 |
07-6622433 |
07-6625104 |
鳳山服務處 |
(830)高雄縣鳳山市建國路二段254號 |
07-7765078 |
07-7765080 |
高雄市家扶中心 |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305號 http://www.ccf.org.tw/32/ |
07-7163133 |
07-7261651 |
屏東家扶中心 |
(900)屏東市大武路303號 http://ccf36.u2.com.tw/Index.asp |
08-7530899 |
08-7537123 |
潮州服務處 |
(920)屏東縣潮州鎮文化路42號 |
08-7807542 |
08-7806449 |
恆春服務處 |
(946)屏東縣恆春鎮恆公路200號 |
08-8895814 |
08-8880288 |
宜蘭家扶中心 |
(260)宜蘭市女中路17之3號3樓之2 http://www.ilanccf.org.tw/ |
03-9321277 |
03-9322591 |
羅東服務處 |
(265)羅東鎮純精路1段71號 |
03-9616324 |
03-9510333 |
花蓮家扶中心 |
(970)花蓮市美崙中興路75號 http://www.ccf.org.tw/28/ |
03-8236006 |
03-8236005 |
玉里服務處 |
(981)花蓮縣玉里鎮城東二街5號 |
03-8889095 |
03-8888795 |
台東家扶中心 |
(950)台東市正氣北路255巷74號 http://www.ccf-tt.org.tw/ |
089-342086 |
089-323804 |
成功服務處 |
(961)台東縣成功鎮新生路93號 |
089-854913 |
089-854915 |
關山服務處 |
(956)台東縣關山鎮和平路6號 |
089-814221 |
089-814751 |
大武服務處(興建中) |
(965)台東縣大武鄉大武街109號 |
|
|
澎湖家扶中心 |
(880)澎湖縣馬公市成功街75號 http://www.ccf.org.tw/30/ |
06-9274624 |
06-9276432 |
金門家扶中心 |
(893)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3之1號 http://www.ccf.org.tw/34/ |
082-372638 |
082-326139 |
◎ 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分會 |
地址 |
電話 |
服務時間 |
基隆 |
基隆市忠一路14號10樓 |
02-24231631 |
週一∼週五 AM9:00~12:00 PM14:00~17:00 |
台北 |
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200號6樓 |
02-23225151 |
週一∼週五 AM9:00~12:00 PM14:00~17:00 週二、週五 PM18:00~21:00 |
板橋 |
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一段268號10樓 |
02-22527778 |
週一∼週五 AM9:00~12:00 PM14:00~17:00 |
桃園 |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332號12樓 |
03-3346500 |
週一∼週五 AM9:00~12:00 PM14:00~17:00 |
新竹 |
新竹市北大路180號3樓A室 |
03-5259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