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后庄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校規 |
第二條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
第三條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
第四條 |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
第五條 |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
第六條 |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需具備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
第七條 |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位。 |
第八條 |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
第九條 |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
第十條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
第十一條 |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
第十二條 |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勵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二、 其他特別獎勵:口頭獎勵、公開表揚、增加學生操行成績。 |
第十三條 |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 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 調整座位。 五、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七、 其他適當措施:通知家人或監護人、認輔教師、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輔導。 |
第十四條 |
依前條所列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左列措施: 一、 警告。 二、 假日輔導。 三、 心理輔導。 四、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五、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六、 其他適當措施:責令學生具結悔過、家長及關心人士切結保證輔導改過。 |
第十五條 |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
第十六條 |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 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健康之物品。 五、 其他違禁品。 |
第十七條 |
本校為處理學獎懲事項,設有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本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
第十八條 |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及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十九條 |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
第二十條 |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後追縱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
第廿一條 |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
第廿二條 |
學校須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家長會代表,地方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及相關人員共同訂定之,以保障學生權益,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
第廿三條 |
本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構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